(一)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供热出厂价格的确定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热力输送价格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二)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改革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的核心是将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这是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节能、供热市场化的关键环节和必要条件。主要内容是:改革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实行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各级财政、各单位原用于职工采暖费的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到职工个人,实现补贴货币化。市区和各区县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要统筹考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三)引入市场机制,稳步推进供热市场化改革。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供热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要建立和完善供热市场准入、定价和安全运行机制,整顿和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市场化进程。
(四)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措施加以解决。
(五)积极推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运用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系统调节、温控和计量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改造老化落后的供热设施和管网,改进消烟除尘系统,充分挖掘供热潜力,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改善环境质量。
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城镇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建设;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尽快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率。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必须使用双管系统,实现分户控制循环,并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分室控制温度的温控阀;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分户计量的供热系统。对既有非节能建筑的供热系统改造,要配合既有非节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同步进行。实施既有非节能建筑改造要从各级政府机关做起,今年采暖期前,应选择部分政府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全部非节能建筑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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