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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日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公司督导和监管,防范市场风险,保护各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公司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分红能力的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红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要增强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诚信、勤勉、尽职。
  (四)鼓励和支持境内外证券商、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市发改部门、拟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联络制度,定期召开企业改制上市推介会。对进入我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依法加强监管,全面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中介机构在法治和竞争环境中健康成长。健全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提高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水平,使其真正成为资本市场公信力的维护者。不断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支持投资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依托港口物流优势,探索引进建立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分支机构,发展期货市场。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密切关注发展动向,把握市场规律,提高工作针对性和科学性。为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工作,市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招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建委、环保局、工商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研究企业改制上市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上市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做好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服务工作,对拟上市企业的重组、股权购并等进行协调指导,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联系、沟通,组织改制上市推介会以及业务培训等事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和经常性、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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