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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三)拟上市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45号)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采取“一企一议、专题研究”的方式,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给企业优惠,支持公司上市。对拟上市企业进园区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享受“退二进三”政策。
  (四)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在所得税依法按率征收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从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开展资本运作。具体办法依据《日照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第三条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发改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出具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用途不当的公司将不再享受此政策。
  (六)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实施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1.凡在境内外首次发行上市的公司,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经有关中介机构审验,报市发改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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