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把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每年度向同级党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环保工作。
(二)强化环保政绩考核。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区县能耗指标和城市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源地环保指标,并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环保专项奖励资金,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予以奖励。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任免环保部门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在评先创优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完成环保任务和环保目标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深化环保宣传教育。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新闻媒体要开设环保专栏,加强环保公益性宣传;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学生的环保教育。深入开展港城环保世纪行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环保机构建设,不断完善职能,充实执法力量。各级财政要把环保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县两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要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