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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二)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按照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6年年底前,莒县所有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换证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8年起,全市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各级财政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科目,建立污染治理专户,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各级财政要从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完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固废处理收费制度,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在线监测开展第三方运营管理。对未建污水处理厂的区县,停止审批新增污水排放项目。大力推进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对按有关规定应上而未上中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以及民用建筑,供水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接水手续。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完善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对治理污染成效明显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建立循环经济激励政策。出台《日照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办法》及配套政策。对符合《日照循环经济市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继续实施秸秆养畜示范建设项目,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加强环保执法监察力量,提高现场执法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采取更加严格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环保监察建议书和挂牌督办等执法手段,定期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办理各类环境犯罪案件。建设完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数字环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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