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 年9月7日发布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促进了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有件不备、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一些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制统一和政府形象。对此,各级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以《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备案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期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备案材料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一式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及其电子文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制定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材料。
(三)审查规定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国家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上述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原因在30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经审查认定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自行纠正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季度公布目录,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对不合法、不适当的,不予公布、抄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现违法或不适当的,应当提交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