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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听证会。
  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市政府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和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的材料;召开了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论证会笔录;
  (五)有关立法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经过;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就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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