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保障机制
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行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统筹机制,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尤其要加强各业务部门与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牵头单位和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确保年底前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和处置有关问题。对于因不符合从事农技推广工作被清退、分流出农技推广队伍的人员,各地人民政府要妥善予以安置。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手续,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从公益性事业中分离出从事经营的人员,要创造条件,给以优惠,支持鼓励他们继续搞好经营。改革中要保护好农技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关系,确保各项农技服务正常开展。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各级涉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增强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指导,明确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编制、人事、财政、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四)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2007年底前制订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保2008年上半年完成各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