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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合理设置机构。根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各行业的实际,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已经综合的要巩固提高,分设过细的要综合设置。县级以下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产业结构,种植业、畜牧以建立跨乡(镇)的区域服务站为主,任务繁重的也可单独设置;乡(镇)林业站以单独设置为主,任务较轻的也可以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水利服务、农机推广服务站以乡(镇)为主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跨乡(镇)的联合站;渔业可根据产业发展和当地情况,适当设置。
  (三)理顺管理体制。县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县级以下的区域站或按乡(镇)单独设置的站均为县级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晋升和工作业绩,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四)科学核定编制。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同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畜牧基层技术推广体系有关事项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执行。
  (五)提高队伍素质。1.要改革用人机制,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2.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农业技术推广队伍;3.要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4.要完善考核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5.要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级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及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技推广人员扎根基层,为“三农”事业作贡献。
  (六)改革和完善农技推广体系。要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有条件的上述单位和组织,经过批准,也可承担相关的公益性技术服务,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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