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7〕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整顿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建立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承担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的人员要分开,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农技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性活动。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种子经营单位的改革要加快步伐。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及编制部门要理顺与之承担职能相适应的机构和编制,保障各项经费,确保履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