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省考核评价的对象分三个层次,即省本级、11个市和119个县(市、区)。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综合反映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用于从全省总体上分析把握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距离。
(二)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和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综合反映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差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综合反映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大小和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反映工作的努力程度为主,用于各市之间的综合比较。
(三)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和各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综合反映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大小和工作的努力程度。
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主要采用指数法,使用指标体系的全部44项指标;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和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使用除“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以外的全部指标(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见附件1);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和各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结合县级工作实际,对考核评价指标适当缩减(县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见附件2)。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见附件3。
四、结果公布与表彰奖励
考核评价结果审定与公布。省、市、县的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后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于县级考核评价结果,在公布119个县(市、区)总体排名的基础上,同时分别公布县(市)排名和市所属区排名结果。今后,对与44项指标考核内容相近或重复的其他各类考核一律取消。
表彰与奖励。以反映当年发展变化和工作努力程度的发展指数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先进市、县进行表彰。11个省辖市原则上表彰前6名,其中包括3个优秀市和3个先进市。119个县(市、区)原则上表彰县(市)的前15名和市所属区的前5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取消当年表彰资格: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未达80%或环境质量比上年下降的(以“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为依据);发生特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其他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件的。
五、考核评价的资料来源
为进一步做实考核评价数据,规范统一考核评价工作,从2007年开始,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的省、市、县三级数据,统一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任务分解表见附件4)。采取以省直部门和省考核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为主,各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考核评价办公室配合,省、市、县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进行组织协调和质量检查的组织模式进行。
省统计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承担部门和上报时间,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省委、省人民政府实施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考核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通过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科学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结合当前实际,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动尚未实行在地统计的市实行在地统计,实现全省县级主要统计数据的规范、可比;二是推动在119个县(市、区)开展抽样调查,以取得“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粮食总产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农村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等六项指标规范、可比的县级数据资料,为县级考核评价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开展抽样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统计和调查监测部门提出申请,列入县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对调查员、调查户记账以及调查点粮食损耗等费用,省、市两级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解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省、市、县之间、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省及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按需要从2006年-2010年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省统计局统一协调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7〕48号),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各地、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省统计局、省监委要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对考核评价各阶段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明奖惩,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比资格,公开通报批评,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组织实施和审查核实职责的,将按照行政效能建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并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奖惩办法,完善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各级考核评价领导组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