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9日)修订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7〕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已于2007年8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轨道,根据2007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4月6日省委常委会、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晋政发〔2006〕28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修订完善的原则
按照省人民政府考核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保持体系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进一步突出政府工作导向性,使指标体系和考评方法更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
(一)导向性原则。进一步突出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二)统一性原则。坚持总体考核与部门专项工作相衔接,体现整个考核评价工作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科学性原则。进一步增强考核评价指标的代表性,完善评价方法和考核机制,促进考核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各市、县工作实际。
(四)稳定性原则。充分考虑考核评价工作的连续性与考评结果的衔接性,实现大稳定、小调整。
二、市级考核评价方案修订完善意见
(一)适当调整指标及权数,进一步增强代表性
1.经济增长方面。适当降低“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权数,由5%下调为4.5%,“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权数由5%上调为5.5%。调整“外来直接投资”权数结构,将“外来直接投资”指标权重上调为70%,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指标权重下调为30%。
2.社会发展方面。在23项下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指标,与“每万人公共馆藏图书”两个指标的权数由0.5%上调为1%,各占50%权重。每千人拥有医生和病床指标权数由1%下调为0.5%。
3.科技进步方面。增加反映科技进步的综合性指标“科技进步指数”,并赋予3%的权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权数由2%下调为1%,“新型工业化水平”指标权数由5%下调为3%。
4.资源环境方面。原“森林覆盖率”指标由“年度造林合格面积率”(占60%权重)和“实有林木面积率”(占40%权重)两个指标代替。增加“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指标,“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三项指标各占40%、3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下增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指标,各占7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下增列“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和“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指标,各占20%、50%和30%权重。
5.人民生活方面。城镇和农村占20%的低收入者收入权数由3%上调为4%,城乡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权数由2%下调为1%。
进一步规范考评指标名称,将“人均公共体育场馆面积”指标调整为“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指标;将“矿区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调整为“采区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
(二)适当改进评价方法,进一步提高科学性
发展水平评价方法,原定总量和人均指标各占50%权重,现将总量和人均指标调整为各占40%和60%权重。
发展指数评价方法兼顾发展基础和发展变化。评价结果综合反映发展变化的大小和工作的努力程度,并以反映工作的努力程度为主。对于有上限的指标,将指标变化的幅度与指标的绝对水平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
市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权数调整见附件1。
三、县级考核评价方案修订完善意见
对县级个别指标及权数进行调整,市级考核评价的改进方法适用于县级。
(一)经济增长方面。“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权数由5%下调为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权数由5%上调为6%。不再单设“境外直接投资”指标。
(二)社会发展方面。用“小学五年巩固率”和“初中三年保留率”两个指标代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指标,作为县级教育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取消县级“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指标,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指标,并赋予2%的权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权数由3%上调为4%。
(三)科技进步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权数由3%下调为2%,“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指标权数由2%上调为3%。
(四)资源环境方面。原“森林覆盖率”指标由“年度造林合格面积率”(占60%权重)和“实有林木面积率”(占40%权重)两个指标代替。增加“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指标,“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三项指标各占40%、3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下增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指标,各占7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指标下增列“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和“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指标,各占20%、50%和30%权重。
(五)人民生活方面。城镇和农村占20%的低收入者收入权数由5%上调为6%。城乡居民收入权数由5%上调为5.5%。城乡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权数由3.5%下调为2%。
进一步规范考评指标名称,将“人均公共体育场馆面积”指标调整为“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
县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权数调整见附件2。
四、结果公布与表彰奖励
考评结果审定与公布。省、市、县的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后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于县级考核评价结果,在公布119个县(市、区)总体排名的基础上,同时分别公布县(市)排名和市所属区排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