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
(浙交办〔2007〕177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现将
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47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教学大纲宣传工作
自1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交通部新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宣传,尽快组织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管教学负责人和理论、实际操作教练员进行系统学习,确保教学质量。
二、推广驾驶模拟器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按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引导和督促各驾驶员培训机构,认真做好驾驶模拟器教学推广工作,并在模拟器上配套安装IC卡计时装置。对教学大纲规定的驾驶实际操作教学和模拟器教学学时的计算问题,各驾驶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对驾驶实际操作教学和模拟器教学学时分别签署培训记录;对尚未使用模拟器教学的,应按原IC卡操作学时签署培训记录。模拟器教学按各类车型操作学时参照表见附件。
三、严格规范教学日志,加大监督力度
按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教学日志要求,各市应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教学日志进行统一、规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日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培训机构规范使用教学日志。
四、加强指纹IC卡计时管理
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指纹IC卡计时的监督管理,对尚未安装指纹IC卡计时教练的车辆,应在年底前安装完毕;对部分教练车辆不按时安装或不使用指纹IC卡计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停止其培训记录核实。
此外,按照交通部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要求,督促培训机构在组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时,在道路运输法规教学项目、教学内容中,增加《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培训内容,课时安排不得少于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