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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统计标准(暂行)》的通知

  4.顺畅连接多个建制村的公路(3个以上)。
  (三)村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村道:
  1.建制村之间的主要连接线;
  2.建制村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
  3.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已建成通车并达到准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

  四、确定县、乡、村道的程序

  (一)县道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的公路网规划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征求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交通厅核准(具体工作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
  (二)乡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体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报省交通厅核准(具体工作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
  (三)村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方案,征求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五、新增县、乡道、村道的技术要求

  (一)新增的县道(或乡道调整为县道)的技术状况:
  1.全线应符合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标准,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6m,山岭重丘路段路基宽度可适当放宽至≥5米;
  2.路面面层为沥青或水泥路面,不含砂石路面,不含无路肩路面;
  3.里程具有一定长度,原则上里程长度不低于8公里(注:2006年全省县道平均长度约为13.4公里);
  4.公路建筑限界内不应有房屋、杆线等任何建筑物侵入;
  5.桥、隧、涵必须与路基同宽,且桥涵必须按要求设置栏杆,山岭重丘路段可适当放宽要求;
  6.原则要求“日平均混合交通流量”不低于:平原1500辆、山区800辆、海岛400辆。
  (二)新增乡道公路(或村道调整为乡道)的技术状况:
  1.全线应符合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标准,原则上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m,山岭重丘路段路基宽度可适当放宽至≥4.5米;
  2.路面面层为沥青或水泥路面,不含砂石路面,不含无路肩路面;
  3.里程具有一定长度,原则上里程长度不低于3.5公里(注:2006年全省乡道平均长度约为4.2公里);
  4.公路建筑限界内不应有房屋、杆线等任何建筑物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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