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统计标准(暂行)》的通知
(浙交〔2007〕27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和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农村公路统计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农村公路统计标准(暂行)
一、概述
(一)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二)根据《
公路法》、《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省《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县、乡、村道的定义、划分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二、县、乡、村道的定义
(一)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重要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三、县、乡、村道的划分标准
(一)县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县道:
1.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2.县级政府所在地通辖区内重要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公路;
3.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重要的商品生产、商品集散地、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公路;
4.国省道间的重要连接线;
5.顺畅连接多个乡(镇)的公路。
(二)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乡道:
1.乡(镇)之间的主要公路;
2.乡(镇)政府所在地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
3.乡(镇)政府所在地通往辖区内重要建制村所在地的主要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