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根据国家统一制订的古籍数字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搞好衔接,避免重复投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民委、新闻出版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山东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山东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培训古籍保护、整理、出版、研究人才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人才,形成一支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古籍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宗教机构、古旧书店等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