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分配救灾捐赠物资;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八)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法规、条例、政策;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组织、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婚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全市地名管理法规;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公开出版的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三)承办省下达的与接壤县(市)、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四)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单位、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协调跨市(地)、县(市)、区之间收容遣送工作。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维护社会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拟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龄工作的宏观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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