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村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搜集、整理、提供农业(含林牧副渔)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统计数据;监督指导乡镇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对农村综合经济实力进行评价,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业和农村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县(市)、区统计部门建立和完善乡镇统计信息中心,形成乡镇统计工作网络;开展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的统计分析。
(七)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和运输、邮电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和提供工业和运输、邮电全行业的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物资能源生产及使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和运输、邮电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工业和运输、邮电业的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企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企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房地产业、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开、竣工项目统计登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商业企业(含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餐饮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搜集整理和提供商业全行业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与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人口、劳动力、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分析。
(十一)社会与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科技和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及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社会科技统计的基础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资料,进行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
(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统计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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