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追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