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人民政协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有关文件资料等要分送政协领导同志和政协相关委室。各级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接受人民政协开展的民主评议,把评议结果作为受监督部门和个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制度。
要完善人民政协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民主监督机制。主动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各级政府领导要提高接受人民政协监督的自觉性,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听得进逆耳之言,容得下尖锐批评,带头保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行使民主监督的正当权利。
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纳入督查工作范围并及时反馈。政府监督机构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认真做好人民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政协提案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办理实效、努力改进工作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办理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方面的工作,对办理工作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对重要的提案和建议案,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其中涉及多部门之间办理无法协商解决的,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政府办公室作为总归口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具体承办,并要确定1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提案的交办、催办、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的承办工作,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