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政府复查程序及操作办法
(一)复查内容:根据《四川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内容、区县自查和市平时掌握的情况,有所侧重地进行复查。
(二)复查形式确定及时间安排:市政府每年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汇总分析各区县自评结果,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市政府督学和有关部门,每年11月以前进行复查,时间为3天。
市政府每年对当年接受省督导评估的区县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他区县根据自查报告、平时掌握的情况和上年督导评估时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在正式复查或专项督导前10日,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通知被复查或专项督导区县,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组联系电话,公开听取社会对接受复查或专项督导区县教育工作的意见。
(四)复查或专项督导范围的确定:复查的重点是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同时随机抽查部分乡镇、学校对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核实。对乡镇、学校的抽查面为: 40万人口以下的区县抽查20%的乡镇和学校;40万至80万人口的区县抽查15%的乡镇和学校;80万人口以上的区县抽查10%的乡镇和学校。其中,按照省督导评估分组安排,按前述比例抽查乡镇数不足5个的,按5个乡镇抽查;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为必查单位,其余乡镇随机抽签确定。
(五)督导评估工作方式:
1、听取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自查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资料,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以及相关帐目。
3、召开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5人左右参加的座谈会(第1天下午在区县政府所在地召开);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各3-5人参加的座谈会(各抽查乡镇组第2天上午在抽查乡镇学校召开)。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结合座谈会进行);对教师、学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各抽查乡镇组在抽查乡镇进行,各20人左右)。
5、到随机抽查重点乡镇、学校查证、核实(第2天全天)。
6、督导复查组汇总、评分。形成复查的初步意见(第3天上午)。
7、与被复查区县人民政府交换意见(第3天下午)。
复查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川教督〔2006〕8号)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