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贯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附件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6〕149号),进一步促进县级政府依法落实抓教育工作的职能,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方案。
一、区县接受省督导评估及市复查的时间安排
结合我市10个区县情况,区县政府教育工作接受省督导评估和市复查时间安排如下:
2006年:省评估翠屏区(省试点区),市复查时间2006年11月;
2007年:省评估珙县,市复查时间2007年3月;
2008年:省评估南溪县、江安县,市复查时间2007年11月;
2009年:省评估高县、筠连县,市复查时间2008年11月;
2010年:省评估宜宾县、屏山县,市复查时间2009年11月;
2011年:省评估长宁县、兴文县,市复查时间2010年11月。
二、区县自评及材料报送
(一)自评要求:各区县在每年10月份,对照省实施意见、评估细则和上年省、市部署的教育中心工作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对照评估细则,逐项填写好自评分;按A、B两级指标要求的内容,以政府文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
(二)材料报送要求:各区县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盖有政府鲜章并填有自评分的评估细则、书面自查报告、宜宾市区县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统计表各一式5份。各项材料同时以电子邮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电子邮件地址:ybsjydds@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