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汇总审核省级各部门及本部门组织的活动项目;各区县分别汇总审核本级政府及所属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自行开展的活动项目;市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举办的项目由市级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三、清理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4月中旬以前)。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召开清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并于3月底前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在此基础上,各地、各部门按照省上统一制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进行自查登记,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4月13日前报市清理办(设在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室)。
(二)汇总上报(4月底以前)。市清理办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自查登记表、统计表进行汇总后,4月中旬上报省清理办。
(三)建章立制(8月至年底前)。7月份,省清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通报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并对保留的项目进行公示以后,全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纳入纠风工作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各部门要围绕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研究提出具体的清理措施。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针对清理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出对策建议,随时沟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进展缓慢或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促,对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二)明确工作方针,注重规范。清理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清理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停止,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有效监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制度措施。
(三)突出清理重点,上下联动。清理工作要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突出4个重点:一是市级各部门;二是全市性社团组织;三是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四是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市级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率先垂范,带头清理、带头规范、带头实现预期目标,同时还要抓好本系统的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