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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整合矿井、增划资源的独立扩能矿井及增划资源的独立在建矿井全面进入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
  2.对第三阶段列入直接淘汰和整合淘汰的3万吨/年矿井依法实施关闭。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督查和安全检查。
  (四)第四阶段:复查验收(2008年1月-竣工投产)
  1.增划资源的各类改扩建矿井,在项目竣工前,必须完成采矿权登记手续,交纳采矿权价款,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
  2.对竣工的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试运转,试运转合格后,进行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完善证照手续后正式竣工投产。
  3.对第三阶段的关闭矿井情况进行督查。
  二、工作程序
  (一)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煤矿企业名称预核准。
  省政府批准整合方案后形成的新整合体中需成立新采矿主体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新企业预核准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由采矿权申请人(整合后的煤矿和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独立扩能矿井)依据国家或省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各类行政审批报告。
  煤矿企业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和现有的地质勘查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分别同时编制以下4个方面的报告:
  1.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工程初步设计代)、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煤炭行业管理方面:煤矿企业要委托有乙级以上煤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和在建矿井中属突出矿井、建设规模在1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生产能力增加2个能级及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余矿井由工程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必须编制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调高规模的在建矿井要修改原初步设计。
  3.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煤矿企业要委托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专篇设计。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和在建矿井中凡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规模在1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生产能力增加2个能级及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必须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其余矿井不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必须编制安全设施专篇设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改扩建安全设施专篇设计中增加瓦斯抽采设计,抽放设计不再单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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