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做好普查准备工作,举办全省文物普查培训班。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要根据国家普查办公室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要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专家组负责指导,省普查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要定期上报普查数据、资料。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向市普查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市普查办公室向省普查办公室、省普查办公室向国家普查办公室按季度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
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省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我省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国家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建立山西不可移动文物的编码系统;
建立山西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系统;
建立山西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山西文物普查档案;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八、普查的经费
地方各级财政主要承担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经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等。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的宣传
文物普查是一项浩大的社会性工程,宣传工作非常重要。通过宣传文物普查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要成立专门的文物普查宣传机构,制订文物普查宣传方案,组织召开宣传工作会议,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文物普查宣传,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如下:
2007年4至11月,重点宣传《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文物普查的目标、任务和意义,普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的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步骤程序等;各地普查机构设置、人员培训、队伍组建、试点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