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普查的技术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普查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标准,严格控制普查质量,做好普查资料的督察、验收和汇总。
按照实地调查情况,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以下简称“两表”)及其著录说明;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对普查对象作出客观描述和认定;按照全国统一规范,完成和上报文物普查信息资料采集、存储、汇总、建档和数据库工作;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本地区文物名录和普查工作报告。
四、普查的机构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称省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统计局、林业厅、民族宗教局、测绘局、文物局、省军区后勤部等,省普查领导组负责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普查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文物局局长兼任。省普查办公室内设专家组,综合财务组、技术设备组、宣传组、资料档案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督导;制订全省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培训、试点;采购和安排普查设备;组织专家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普查资料的验收、汇总、上报,建立全省数据库。省文物资料信息中心负责处理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主动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省普查办公室的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普查经费预算,对普查经费实施管理和协调。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址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博物馆、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关的文物进行调查,并在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