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教基发[2007]39号)
各区县教育局、市教科所、市直属中学:
根据《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有关指导意见(方案)的通知》(陕教基[2007]22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我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普通高中学分认定与管理、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学生选课指导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与管理等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在实施过程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于晓燕 87270373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西安市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根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和《西安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指导意见。
一、学分管理原则
1.对高中课程和学生的学业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确保学分的认定的公正、公平、公开。
3.确保学分认定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二、学分要求
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选修学分28学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必须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获得)。总学分达到144学分方可毕业。
3.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习更多选修课,获得更多学分。
三、学分认定机构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