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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06修订)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的任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县(区)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按照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城区、单位、个人的竞赛评比活动和命名、表彰;

  (七)承办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爱国卫生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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