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06修订)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5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是指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人居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

  (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等;

  (三)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五)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六)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遵循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推行以市、县(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