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施工现场应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禁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的堆放场地)、仓库区(易燃废料的堆放区)和现场的生活区。
7、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工地义务消防队的培训。
(二)施工生产安全
检查在建工地脚手架、洞口临边、特种设备、模板工程、卸料平台、施工用电、基坑、人工挖孔桩、临时设施等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三、专项行动要求
(一)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立即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本单位的专项行动工作。各工程建设项目要由监理单位牵头,立即成立由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按项目迅速开展防火及施工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各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应于11月10日前将本项目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三方盖章后报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应包括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项目隐患排查明细(含发现的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接文后,要按各自工程监管范围,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立即指派监督科或责任监督员召开由项目监理、施工、建设三方主要管理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传达贯彻本通知要求。同时应要求各监督科或责任监督员加大防火和安全隐患的监督巡查力度,对其监管的项目逐一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督科或责任监督员巡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及时报区建设局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各区建设局应组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区管项目,根据监理、施工、建设三方组织排查和监督科或责任监督员巡查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于11月20日前书面报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市管项目,根据监理、施工、建设三方组织排查和监督科或责任监督员巡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专项行动的项目列入重点督查对象。
(二)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专项行动的,或对存在隐患未发现的,或发现隐患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或未按本通知要求报送专项行动情况书面报告的,或专项行动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监管警示、暂缓或取消入厦备案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