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及其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基本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并监督执行。
(三)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则、政策,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郑就业的管理政策,依法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实施管理、监督。
(四)负责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资格鉴定;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市级技能人才的评定表彰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评定市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按分工负责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拟定“农转非”政策。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及工资确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参与制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八)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拟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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