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招投标范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招标有关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议案主办单位应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审核议案项目并提出审查意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政府投资项目的高估冒算。对确实滞后于形势发展、影响议案实施的项目规划和补助标准,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批,实事求是作出适当调整。资金调整要坚持原议案资金总额、目标任务不变。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议案资金的检查和审计,议案主办单位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报财政或审计部门,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
三、通力协作,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议案主办、协办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快省级议案项目计划和资金的下达,确保议案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2008年起,省级议案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原则上要在7月底前下达完毕,议案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办理,以确保在最佳时间组织实施议案项目。具体工作要求是:议案主办单位要及早通知各地上报年度计划,认真做好年度计划方案初审工作。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议案项目计划,议案主办单位要在每年4月1日前将年度项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送议案主办单位,意见一致的,省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年6月底前下达议案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要在投资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议案资金,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意见不一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报省府办公厅协调解决。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议案项目计划,议案主办单位要在每年4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要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议案主办单位。议案主办单位无异议的,要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修改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要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议案资金;议案主办单位有异议的,要于5个工作日内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的,报省府办公厅协调解决。议案主办单位进行议案项目计划初审时,可以采用邀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的做法,提高审核效率。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议案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积极筹措省人大议案要求落实的自筹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率高的地方政府,省将加大扶持力度,优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对不能足额落实自筹资金的,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以确保议案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省府办公厅将加大督办力度,不定期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