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若是医务人员违反以上纪律,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以上纪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医务人员不得以工作之便出具假诊断书、假证明、假检查等医学证明文件。违者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严重者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务人员要尊重病人的选择权、知情权,要告知治疗方案,并实事求是地做好治疗方案的解释说明。不按要求提供治疗方案造成病人投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等处分。
五、卫生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得预收费、私人代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没收的物品严格依法处理,不准私自截留,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钱物。违者给予停职检查、吊销执法人员资格等处罚,严重者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单位有关科室及个人在工程建筑、装修维修、设备、药品采购等其他各种业务往来中,对方给予的各种名目的回扣费、好处费、钱物等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单位指定部门,不得私自收取和截留。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其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继续开展为患者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和费用清单等查询制度。“病人费用清单”要清晰明了。自费药品、生物制品类药、自费服务项目等必须经病人及合同单位同意方能使用,如有病人投诉,经查实则将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病人,并追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