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察〔2005〕276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把卫生系统建设成为医德高尚、行为规范、优质低廉、服务满意的行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合肥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试行)》、《合肥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作为加强行风建设学习的主要内容,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二、严格执行卫生部提出的八项行业纪律: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如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