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当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方告知处理途径和程序,同时组织调查,通报处理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防止事态扩大。
六、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在医疗卫生单位寻衅滋事,不准占据或冲击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办公场所,不准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及其他患者就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散秽物、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明确职责,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属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对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带离现场;对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组织挑唆者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公安机关应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治安防范及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参与处置时,院方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并做好宣传疏导工作,争取对话渠道畅通。医患双方进入协商对话正常程序时,公安机关应视情派员参加,协助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及时制止各种围攻、谩骂等过激行为,维护好对话秩序。
九、公安机关及医疗卫生单位的保卫组织,在处置医患纠纷中,要认真担负起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责任,使医疗办公场所不受冲击,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其他患者的正当就医权利不受侵犯,坚决把医患纠纷纳入依法处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