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卫医〔2005〕167号)
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分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趋增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医疗纠纷引发的打砸医院、停尸闹丧、殴打医务人员等事件,已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对医院治安秩序的管理,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公安厅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秩序加强医疗卫生单位治安管理的通告》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就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协调组织,完善协调机制,确定职能处室具体负责,积极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医疗机构和辖区派出所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事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在妥善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及时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严格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患沟通,努力建立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良好关系,依法行医,努力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