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卫医〔2005〕206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市管医疗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医疗机构在加强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绩,但仍有少数医疗机构存在执业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结合目前我市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依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禁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二、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三、严禁医疗机构出租、外包科室,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严禁医疗机构未经批准登记登记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性病诊疗广告。
五、严禁医疗机构利用B超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