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
《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等工作,保证第一类疫苗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在分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实施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实施接种第二类疫苗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建议,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
四、尽快制定区域预防接种机构设置规划
为适应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改革现行免疫接种的格局,根据
《条例》的要求,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完成国家、省免疫规划为目的,抽调人力、物力,在充分调研认证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工作实际,城市原则上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以乡镇卫生院作为预防接种单位,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各县区在9月底前必须完成县区预防接种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工作,我局将在县区预防接种机构设置规划基础上制定全市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切实抓好当前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
预防接种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切实实施
《条例》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出发点和立脚点,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
《条例》活动,以保证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落实为根本,以创建乡镇“合格防保站”为抓手,加强对各预防接种单位的督查指导,绝对不允许有放松计划免疫工作的情绪和行为,发现有计划免疫工作不力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发现有故意漏种、笔头接种等行为的要坚决查处,使我市免疫针对传染病维持在较低的发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