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院评价标准(试行)
按照省卫生厅调整的诚信医院指标,作为对医院开展管理年活动的评价指标。(见附件一)
七、卫生行政部门考评要求:
(一)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实施方案。
(二)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动员本级各类医院参加医院管理年活动。
(三)对本级医院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每月至少一次。
(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原则上每2个月一次,并进行通报。
(五)开展重点整治工作,有计划,有检查。
(六)发现非法行医、乱收费、乱用药及时查处。
(七)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八)督促医院建立公开制度、投诉处理制度。
(九)活动结束,进行考评总结,并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十)逐级上报进展情况;部署阶段结束,上报动员部署情况(6月10日前);实施阶段每两月上报一次进展情况(分7月中旬、9月中旬、11月中旬);考评阶段上报总结(12月中旬)。
八、方法与措施
(一)分级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方案,成立组织,认真实施,对管辖范围内的医院加强督导、检查、指导;我局将加强抽查和督导,并定期通报活动开展情况。
(二)考核评价。活动结束后,市卫生局将会同市政府纠风办,对于达到标准的,授予年度“市级诚信医院”称号。为加强示范指导作用,市卫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将依申请推荐获得年度“市级诚信医院”称号的医院,报省卫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进行年度“省级诚信医院”考评;同时,对县区推荐的获得年度“县区级诚信医院”称号的医院进行评审,对于达到标准的,将授予年度“市级诚信医院”称号。
(三)与评优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活动”与“弘扬白求恩精神,做白求恩式的医务工作者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推荐评选十佳单位必须是诚信医院。
(四)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开展“医院管理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活动”情况和评比结果,作为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年终目标考评的依据。
(五)实行责任追究。医院开展管理年活动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医院不参加管理年活动或发现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不处理的,取消医院等级,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检查不力,不进行公示或不定期上报情况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发现非法行医、乱收费、乱用药和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不查处的,视为年度目标考评不合格,并追究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