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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指导医院尤其是三级医院加强院内保卫力量的配备,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防范“号贩子”、“医托”的诈骗活动,要在医疗机构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粘贴防范标语、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提醒患者谨防“号贩子”、“医托”的行骗行为。有条件的可通过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

  (四)大力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指导医疗机构保卫部门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好医疗秩序。依法查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充当“医托”行骗和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公安机关负责,大力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指导医疗机构保卫部门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好医疗秩序。对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充当“医托”行骗和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号贩子”、“医托”活动频繁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工作室,依法打击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由卫生部门负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雇佣“医托”,采用欺骗手段损害患者利益和健康。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信息公示和通报。对雇佣“医托”系组织行为的,严肃追究各相关领导责任;对雇佣“医托”系医师个人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并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责任追究制;对雇佣“医托”系非法行医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查实部队内部医疗机构借开展对外有偿医疗服务之机,雇佣“医托”的,将对其医疗执业地点予以信息公示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要加强舆论宣传,曝光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发布“就医警示”,揭露骗术骗局,告示查获的雇佣“医托”的执业点和无证行医点,宣传“医托”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提高群众辨别“医托”的能力,加强自我防范,谨防上当受骗。要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指导医院尤其是三级医院合理配备医疗技术力量,安排好专家门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就医流程,增加门诊服务窗口,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病人就医。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号贩子”、“医托”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由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院尤其是三级医院加强院内保卫力量的配备,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防范“号贩子”、“医托”的诈骗活动,要在医疗机构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粘贴防范标语、进行广播宣传,不断提醒患者谨防“号贩子”、“医托”的行骗行为。有条件的可通过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要加强在医院门诊及周边的保安巡视,一旦发现“医托”活动,一是要及时阻止和驱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醒患者不要上当,并帮助引导患者正确就医;二是对扰乱正常就医秩序的“医托”,主动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处理,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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