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卫医〔2006〕117号)
四区卫生局,三个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推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4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程序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市辖区卫生局按照《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
十条规定,受理本区域内一级综合性医院(100张以下床位)以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申请,今后我局将不再进行设置审核,由区卫生局直接设置审批、登记注册,但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登记注册的同时,分别报我局备案。
二、市辖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仍按原受理设置审批程序执行,即由区卫生局统一申报、我局审核、区卫生局设置审批。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调整后,各区卫生局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
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法制办按规定取消市级护士执业注册,我局护士执业注册现改由辖区卫生局注册。合肥市开发区、试验区和政务文化新区我局发证的医疗机构护士在相邻区卫生局注册,即经济开发区在包河区卫生局注册,新站开发试验区在瑶海区卫生局注册,高新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在蜀山区卫生局注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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