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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卫计〔2006〕115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

  为规范各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提高收费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负总责,要成立以纪检、医政、护理、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价格监管组织,并配备专(兼)职价格监管员,定期对本单位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二、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门诊收费大厅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布本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以及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的投诉电话。对住院病人当天实际支出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一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将清单送给住院病人或家属,门诊要提供门诊病人药费清单。

  三、各医疗单位近期要进行医疗服务收费和执行药品价格情况检查,重点对ICU病房和手术室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监控,并将检查情况和长效监控措施于4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计财处,我局近期将会同市物价局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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