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错案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的人员;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错误的审核批准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卫生行政违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为两人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二)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要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而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审核人把关不严而造成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
(五)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直接办案人员的意见而造成错案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因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错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待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查明非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给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自收到复核申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处理决定暂缓执行,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但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每年对本单位和监督员进行检查考核。监督检查采取听汇报、看材料、问卷调查、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