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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单位正职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卫生监督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卫生局的决议、决定,组织完成本单位的责任目标,负责向上级报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条 单位副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协助正职做好分管的执法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正职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 科室正职负责人为本科室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落实执法责任,组织完成执法任务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对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审核本科室监督员书写的执法文书,定期总结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及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科室副职主要职责是:协助科室正职负责人完成分管的执法任务、岗位职责、责任目标及上级交办的工作,对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及时向正职负责人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各岗位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行政,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卫生监督权,并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正确掌握、运用并遵守、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控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遵循公开的原则,即:法规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科室及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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