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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

  (八)《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消毒管理办法》;

  (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十四)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五)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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