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 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
(八)《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
消毒管理办法》;
(十三)《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十四)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五)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员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