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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2006〕73号)


各县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所辖卫生监督机构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过错追究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各卫生监督机构的岗位职责及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并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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