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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监督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以促进大发展,服务大建设优化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三)以公开、公平、公正,按法定程序办事为原则;

  (四)以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为标准;

  (五)以团结勤政,雷厉风行,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为执法作风;

  (六)以着装亮证,文明用语,严肃认真为执法形象。

第三章 执法守则

  第六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公仆意识,勤政为民。

  第八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越权、不滥用职权、不违反执法程序。

  第九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必须公正执法,做到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合理、手段合法正确。处罚不倚轻倚重,自由裁量权使用恰当。

  第十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必须廉洁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请吃、礼品或礼金等,不得索贿、受贿或要求优惠购买商品。不得与被监督单位发生有碍执法公正的经济关系,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

  第十一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文明执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二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执行公务时要按规定着装,严格风纪,冬、夏、秋装不得混穿,仪容要整洁,举止要文明,态度要和蔼。

  第十三条 因执法需要卫生执法监督员在被监督单位采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出具采样收据,样品或检验剩余样品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在卫生执法工作中,为保证公平、公正,遇到如下情况时,应当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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