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日照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日照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日政字[2006]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实施,并就《规划》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全市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地质灾害的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涉及《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各区县政府(管委)要按照“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根据省、市《规划》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和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认真编制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示范区建设,按照“以人为本”、“非工程措施为主和易避则避、易治则治”的原则,启动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对《规划》的实施要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完成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