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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爱卫会关于开展2007年春季灭鼠活动的通知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垃圾中转站、处理场的灭鼠。

  工商和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管辖的农(集)贸市场的灭鼠。

  卫生部门除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灭鼠工作外,要依法监督饮食业和公共场所单位做好灭鼠相关工作,并要求各医院做好对可能误食鼠药人员的救治准备工作。

  疾病预防机构负责做好灭鼠技术指导、灭鼠前后鼠密度调查、灭鼠效果考核等工作。

  (三)灭鼠经费筹集

  按照市政府合政办〔2003〕123号文件的规定,灭鼠经费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筹集。各单位和居民应承担本单位和家庭的灭鼠费用。各级财政要向各级爱卫会核拨灭鼠专项工作经费,灭鼠专项工作经费包括:技术培训费、鼠密度调查费、会议、宣传、检查考核等公务活动费、无管理责任单位的公共环境或场所的灭鼠费用。为弥补公共财政核拨专项经费的不足,各区可在提供杀鼠剂时加收一定的费用,用于无管理责任单位公共环境或场所灭鼠投药员的劳务补贴。

  (四)组织灭鼠投药员

  灭鼠投药工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灭鼠投药员实施。灭鼠投药员由街道、乡镇负责组织、登记与管理,各区负责对投药员的培训,小单位应有1--2名灭鼠投药员,大单位每个重点场所应有1名灭鼠投药员,无管理责任单位公共环境或场所,由街道聘用灭鼠投药员负责灭鼠投药工作,其劳务补贴由区财政承担或从社会筹集的经费中支付。各单位灭鼠投药员劳务补贴由本单位负责。

  各单位在投药灭鼠中,要确保安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鼠药,由经过培训的投药员,按使用方法足量投放到位。投药前应进行告示,投药点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用投药装置投放。投药后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死鼠和剩余的鼠药要予以集中深埋处理。

  (五)灭鼠药械供应

  本次灭鼠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慢性抗凝血杀鼠剂“溴敌隆”毒饵。不易投药场所可使用粘鼠板(精装板)、鼠夹等捕鼠器械。各单位可通过所属区、街道、乡镇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杀鼠剂。鼠药供应商、服务商要建立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急性剧毒类杀鼠剂,对违规者,有关部门一经查明,将依法予以没收和处罚。在规定使用的鼠药品种之外的其它灭鼠药品,活动期间一律暂停使用。

  (六)检查考核

  各区爱卫会要组织各街道、乡镇对辖区单位灭鼠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各街道、乡镇要至少确定1名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检查员,加强辖区灭鼠督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加强对饮食业和公共场所灭鼠工作的执法检查。对灭鼠工作差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绝灭鼠或鼠害严重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新闻曝光,同时不得参与年度“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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