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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医疗机构管理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医疗机构管理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
(卫办〔2006〕94号)


各县区卫生局:

  为了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营造规范的医疗市场秩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对医疗机构的许可、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建立有效的衔接制度。

  一、卫生局医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均是代表卫生局,依照赋予的各自职能行使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紧密配合、精诚团结、同心同德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卫生局医政部门在严格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在对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15天内,须将所发证单位的详细基本情况移送卫生局卫生监督部门(详细基本情况类目见附件)、卫生防病部门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0天内按照赋予的职责履行相应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医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在检查后7天内,将该医疗机构被查获的违法违规行为笔录、相关证据等一并移送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需与卫生监督机构在7日内完成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卫生局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予以立案的、相关处室移送经调查核实后立案的、上级交办或群众投诉举报立案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会同卫生监督部门、医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案件合议工作。

  五、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并履行完成后,15天内将处罚结果通报卫生监督和医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以作为卫生局在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中的参考材料,同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六、各部门对我市医疗机构的各类工作检查总结在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需报送卫生监督部门,作为对全市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的总体工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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